中秋、国庆临近,多地市场监管局向市民发布食品安全购物消费警示,提醒广大市民采购食品应尽量在大中型超市、食品商店、大卖场、规范的农产品市场等处选购食品,不在无证照食品摊点处选购食品,不购买有异色异味或来历不明的食品。网购食品时,应查看商家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选择信誉好的商家购买。
购买预包装食品。消费者应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食品的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料表、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号等标识是否清楚、齐全,外包装有无破损,是否整洁,是否在保质期限内。不要购买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的食品,不要购买胀袋、鼓包和变形等包装异常的食品。要谨防“洋标签”食品,凡是我国境内售卖的进口食品都必须具有中文标识。网购食品时,务必考虑快递运送周期对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真空包装的食品,应查验包装是否有破损、漏气或鼓胀等现象。
购买散装食品。应注意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罩上是否有食品的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标签标注,特别要注意食品卫生和保质期。购买散装熟食卤菜应到卫生条件和信誉好的正规商场、超市或熟食店。
购买食用农产品。应尽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果蔬食用前要经清水冲洗或焯烫,以有效降低果蔬中的农药残留量。食用肉类和水产品时要充分加热,以防范致病菌和寄生虫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不食用感官不新鲜的果蔬、畜禽及水产品,以及局部腐烂的果蔬中没有腐烂的部分,以防止残留的有害物质侵入人体。
购买月饼。要主动查看该食品经营者是否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购买预包装月饼时,要认真查看外包装标签上的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购买散装月饼时,要认真查看厂家、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有效期、保存条件等需要标示的内容。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或篡改标识内容的产品。销售散装月饼还需具备“防尘、防蝇、防鼠”的三防设施。消费者购买月饼后要按保存条件储存,在保质期内食用,防止食用变质的月饼。月饼含有丰富的油脂和糖分,受热、受潮非常容易发霉、变质,一定要存放在低温、阴凉、通风的地方。
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的商场、药店购买。不要轻信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不要盲目通过会议销售、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食品。在网上购买保健食品需格外小心。购买保健食品除了要认清保健食品标志(小蓝帽)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及不能代替药品的标识,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消费者在选择时应该注意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品使用。
购买八角。要做到一闻、二尝、三看。闻气味:硫磺果闻起来有一股刺鼻的味道,或有异味、酸味,正常的八角是充满香味的。尝味道,如果舌头感觉稍有刺激,辣味或者是与原来的味道相比有改变,要警惕可能是硫磺熏蒸过的。看颜色,正常的加工后的八角水烫果的颜色为淡棕色或暗红色,如果八角色泽异常光鲜或者不是自然的颜色,要多加留意。有时硫磺熏蒸过的八角其干湿度和重量会有变化,一般硫磺果水分含量大,重量要比正常的八角重,而且比较潮湿,捏一捏明显感觉其质地较柔软。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要注意索取和保留好购物收据或发票等购物凭证,以便于发现“问题食品”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统一投诉举报电话。
理一理食品安全监管的来龙去脉首先,原工商部门是商事登记法律和广告法律主要执法部门,所以,原工商总局就会出台一系列涉及食品广告监管和食品商事主体登记的有关规章。譬如《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而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原食药监局负责前置审批,所以就会出台一些食品商事主体前置审批这方面的部门规章;并且其还有广告审批职能,所以也会出台食品广告审批这方面的部门规章。譬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所以,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就可以规范,而原质检总局是《产品质量法》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所以,原质检总局就会站在产品质量角度对食品监管做出一些规定。第三,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监督管理,按照以前国务院分工,原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原质检总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即一个管厂内一个管场外,所以也会出台类似的规章。第四,法律在执行和修订过程中,后面的法律会吸收先前法律的一些成果,做为新法的规定,有些在法律上对部门职责重新做出规定,有些没有做出规定,有些是机构改革职责划出划入,所以也会有其他部门出台类似的规章。如:原质检总局涉及进出口检疫职责划出,所以原质检总局出台的一些涉及食品进出口检疫的规章就不再执行。但是,原食药监总局也有从食品安全角度对于进出口的规定并没有划出,这些要弄懂还真有些麻烦。第五,《食品安全法》对于地方政府职责等也做出了专门规定,还有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规定,当然这些机构的办事机构多依托于原食药监部门,他们也会起草出台一些划分职权、任务或执法行动分工以及工作协调的系列规定。第六,《食品安全法》也有对于防疫和检疫等规定,这些依法属于卫生防疫部门或海关职责,所以也会见到这些部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规章。第七,最难搞明白的是商务部也会出台一系列涉及食品方面的部门规章和专门规定。如《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好多内容都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过的,也有几条没有规定的。要弄懂这个问题,需要从部门三定方案、各部门历史延续、国家对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来思考,这真是一个大问题。这么说吧,国家权力某些时候也像一个流水生产线,有时候,这个工序仅仅是专门焊接一个小小的部件,这也是部门分工便于效率和管理的需要。而商务部在内贸管理方面恰恰处于宏观规划管理与具体行政执法之间,说不管也管,说管也没啥管,在地方尤为明显。譬如:领导有个念头,想建一个食品厂或药厂,然后交有关部门去规划,论证后审批这个项目可以上马。这是很大的权力,属于发改委权责。然后进入下一个环节,商务部出台了,开始起草规划这个项目的有关文件;地方就建了一个药厂或食品厂,经营者生产者开始准备经营,就开始跑经营许可生产许可了,原质检发许可证原食药监发许可证,然后原工商审核发营业执照就可以合法经营了。这时,各职能部门都按照自己的法定职责各管各的,依法管理吧。下面笔者将主要食品监管部门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按照原各部门管理职权做一划分,便于大家加深理解,这样对于以后管理与执法也会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知。一、原工商职权与出台的规章(一)主要规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包括:.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2.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3.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4.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5.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6.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7.食品广告监管制度;8.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工商总局出台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主要职责、依法对食品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2、食品广告违法查处;3、对违反商标法侵权行为的立案查处;4、食品广告违法查处;5、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等。二、原质检职权与监管范围(一)出台主要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问题样品调查处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二)主要职权、查处生产领域食品质量违法;2、食品标识管理;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5、进出口食品安全(检疫)。三、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办职责范围、出台的文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法定管理职权《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3、综合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四、原食药监监管范围(一)出台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9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保健食品样品试剂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二)主要职权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五、卫生部监管范围(一)出台主要规章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二)法定职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六、商务监管及其他清真食品的-生产、统筹、处理与仓储通用标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标识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印发《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等技术规范的通知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规范(试行)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来源:商丘日报、净壹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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