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实行ldquo312

编者按

近日,市教委印发了《重庆市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市今年高考的考试时间、志愿填报、录取照顾政策等内容。

从年起,我市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6科中选择的3科。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1科报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为再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2科报考。

统一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1科、再选科目2科成绩组成,总分满分为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分,总分满分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每科原始分值满分均为分,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科满分仍为分)计入总成绩,总分满分分。

下面,小育带你看全文!

重庆市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全文如下:

为认真做好我市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发〔〕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我市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包括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以下简称,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高职扩招专项招生等。统一高考各项工作按本办法执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考生档案组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有关要求按本办法执行,考试、评卷、划线、志愿填报及招生录取工作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发〔〕27号)执行;高职扩招专项招生办法另文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含艺术、体育)、物理类(含艺术、体育)。普通类考生可参加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考生只能参加单考单招。

(5)高职扩招专项类:仅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考生只能参加高职扩招专项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①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截至报考当年9月30日(含)往前连续推算,考生至少具有我市3年户籍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3年学籍。

③考生具有我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其父或母为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部队复员军人、部队转业军人;因家庭变故、其父或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④考生以“非重庆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随迁子女)身份报考普通类时,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包括连续3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

(2)高职对口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备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有普通类第③条任一情形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③考生报考类别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具有与报考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艺术类、其他类除外)。

④职业技能测试开考科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仅限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

⑤职业技能测试开考科类中的其他类仅限统一开考科类不能覆盖的专业毕业生报考,统一开考科类已覆盖的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3)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完成中职阶段各门课程学习,并通过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普通高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4)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5)高职扩招专项类:由市教委另文确定。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80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原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高考移民”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32号)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及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生档案

◆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体检、报考志愿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是考生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纸介质材料外,还应包括中学生档案、录取照顾及专项资格信息、外语口试、务工随迁子女申报等材料。

◆7.考生纸质档案由各报名点负责组建、发放和保管,考生电子档案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建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提供组建档案的材料。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报名点要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发〔〕8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发〔〕10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考生档案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市教育考试院要高度重视考生档案信息的采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订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普通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要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全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要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或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填报信息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8.考生档案发放和保管要做到严格审核、手续完善、安全保密、流程规范。考生被普通高校录取后可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点领取纸质档案。报名点在发放档案时要认真查验,并与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交予考生并签字确认完善手续。所有考生报到时均须向录取高校提交个人纸质档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纸质档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或综合信息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11.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由毕业学校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并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装入中学生档案。综合素质评价还将生成电子版评价报告,供招生录取使用。

其他无综合素质评价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使用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学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社会考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督指导,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12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市教育考试院、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体检机构不能做出结论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商市卫生健医院,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普通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武警)、公安等院校招生体检(测)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

◆14.我市统一高考(含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下同)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统筹管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责任追究制度,在区县政府统筹指挥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做到万无一失,平稳有序。

◆15.我市统一高考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

◆16.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13号)和市教育考试院印发《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范(试行)》(渝教考发〔〕号)要求,加强保密室建设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制定失(泄)密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必须立即报市教育考试院和当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招委会主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科目及分值

年起,我市统一高考实行“3+1+2”模式,即全国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下同)3科以及考生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6科中选择的3科。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1科报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科为再选科目,考生只能且必须选择其中2科报考。

统一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首选科目1科、再选科目2科成绩组成,总分满分为分。其中,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分,总分满分分;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每科原始分值满分均为分,首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再选科目成绩以等级转换分(每科满分仍为分)计入总成绩,总分满分分。

◆18.考试时间

(1)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其中语文考试时长为分钟,数学、外语考试时长均为分钟。

(2)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8日上午和6月9日全天,每科考试时长均为75分钟。

◆19.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参加考试的考点由市教育考试院统筹安排,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指定部分区县设置。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安排在6月10日进行。外语口试考点由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安排,英语语种考生在报名区县所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非英语语种考生在参加考试所在区县设置的口试考点参加口试。

◆20.全国统一考试试题(包括试卷、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听力光盘,下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制;评分参考自启用起5年内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外语口试试题(包括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试题(包括试卷、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命制;评分参考自启用起5年内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印制,其印制、运送与保管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

◆21.我市统一高考的组织实施按市教育考试院印发的《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年修订版)和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六、评卷及成绩发放

◆22.我市统一高考评卷工作在市教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统一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我市统一高考评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卷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具体组织,指定高校承办,采取集中封闭网上评卷方式进行,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加强评卷工作人员管理。市教育考试院和承办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承办高校有责任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23.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公布和对外提供考生成绩。考生成绩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分考生”和“高考升学率”。

◆24.考生可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


转载请注明:http://www.kjianai.com/xxjshe/8625.html